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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高雄臨時工月最低工資標准;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新北臨時工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准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台北臨時工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台北粗工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的測算方法為:

  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月最低工資標准÷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台北人力派遣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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