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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維護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秩序,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我國對外勞務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對外勞務合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章程》和《中國對外勞務合作行業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台中清潔工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批准、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於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外派勞務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和經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以下簡稱承包商會)認定的行業外派勞務基地(以下簡稱勞務基地)。

  企業包括外派勞務企業和境外就業服務企業。境外務工人員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和境外就業人員。

  第三條 承包商會市場及項目協調委員會(勞務組)(以下簡稱協調委員會)受承包商工地粗工會會長會議委托,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的行業協調。協調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針對不同國別或地區以及對外勞務合作不同行業,設立相應分支機構或業務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機構)。協調委員會及協調機構秘書處設在承包商會常設機構。

  第四條 協調委員會及協調機構秘書工地臨時工處負責協調委員會、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意見和決定(以下簡稱協調決定)的執行與監督工作。

  第二章 協調委員會和協調機構的組成

  第五條 根據承包商會專門委員會管理辦法,協調委員會成員由企業推舉組成。

  第六條 協調機構由開展該國家或地區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組成。

  第三章 協調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 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協調范圍主要包括:

  1、商務部確定的敏感國家或地區的對外勞務合作業務;

  2、特殊行業的對外勞務合作業務;

  3、有企業數量限制的新市場、新項目的准入;

  4、對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對外勞務合作業務;

  5、在同一國家或地區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對同一項目有爭議的情況;

  6、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對外勞務合作業務。

  第八條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協調內容主要包括:

  1、對商務部確定的屬於敏感國家或地區、有市場准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以及特殊行業的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根據市場變化和企業經營狀況,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或推薦企業名單與數量,對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2、對實行外派勞務人數總量控制的國家或地區、行業市場,根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總量,對企業實施配額協調;

  3、制訂有關國家或地區對外勞務合作行業協調管理辦法,包括市場准入、市場價格等;

  4、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與對外勞務合作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簽署和落實雙邊勞務合作協議;

  5、協調企業、培訓機構、勞務基地以及境外務工人員之間的業務關系;

  6、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協調和指導企業、培訓機構、勞務基地妥善處理對外勞務合作業務中的重大勞務糾紛和境外突發事件。

  第四章 協調原則

  第九條 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協調遵循先入為主、業績和管理優先、社會效益優先的基本原則,按照企業、培訓機構、勞務基地的綜合實力,鼓勵其提高競爭力,規范經營,相互合作。

  1、先入為主原則

  先入是指先介入項目或市場。介入項目是指企業可出具相關材料顯示其與雇主合作已有一定的實質性進展;介入市場是指已在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開展業務,與項目所在國或地區的雇主有過合作基礎,或在當地設有辦事機構。

  2、業績和管理優先原則

  在同一國家或地區、同一行業的經營業績和信譽良好,對外勞務合作管理制度完善,境內外管理良好,在承包商會企業信用等級評價中獲得A級以上榮譽。

  3、社會效益優先原則

  增加國民收入、帶動社會就業、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社會效益,受到政府主管部門和承包商會的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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