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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勞動合同上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台中清潔工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4)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數額,同工同酬;違約責任;用工單位的義務,退回派遣人員的條件;

  5)勞務派遣單位違反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地粗工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工地臨時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標准執行;

  7)被派遣勞動者有三十九條(員工有過錯)和四十條第一(醫療期滿)第二項(不能勝任)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8)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

  9)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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