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與勞動者的關系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他們訂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范。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則要具體分析在勞動者委托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二者是委托關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在單位委托台中清潔工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並不存在法律關系。
1、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
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於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而在人事代理機構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
2、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工地臨時工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3、內容完全不同。
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一些地方的政府規章對人事代理的項目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1) 代理人事政策咨詢與人事規劃;
(2) 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質測評和組織人才培訓;
(3) 代辦人才招聘啟事的審批事宜;
(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理人事檔案管理;
(5)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代理用人單位辦理接受高校應屆工地粗工畢業生有關人事手續;
(6) 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准,代辦社會保險;
(7) 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准,代辦住房公積金;
(8) 代辦聘用合同鑒證;
(9) 代理當事人參加人才流動爭議仲裁事宜;
(10)其他人事管理事項。”其他地方規章也做出了相類似的規定。
4、 實際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下,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實際用工單位所承擔的義務是基於其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雙務合同來確定的,只承擔勞動法上的特殊義務,只是對勞動者實施管理實用。
人事代理本質上屬於單位的一種人事業務的外包,即用人單位和職工存在勞動關系,只是把本應單位負責的人事業務委托人才服務中心辦理,如委托人才中心繳納職工的保險,委托人才中心保存職工的檔案等;勞務派遣是職工和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人屬於公司的人,只是雇傭給用人單位使用,相當於將資源轉借給別人使用。這兩種方式最本質的區別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關系,前者相對後者比較穩定,比較規范,風險性小,個人利益能得到更大限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