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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修改和完善《工會法》的相關內容,完善行業工會的組建、職業工會運作、權力及責任的相關規定。行業工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為維護行業工人的利益而建立的組織。但目前,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尚不完善,我國的行業工會還沒有取得法律上的明文支持。因此,我們應積極探索,完善行業工會的組建、運作、權力及責任的相關規定,通過理論與實踐的驗證和政策的支持,上升到法律層面的規範和保護。我國《工會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同一行業或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行業工會是同一行業內不同企業工工會勞保會組成的一個組織,而我國的《工會法》對於行業工會組建的規模沒有具體的規定。行業工會的大小要適宜,不能照搬西方國家工會的組織模式,太大容易出現問題,影響社會的穩定發展,相反,如果太小,職工人數太少,不利於工作的順利開展。其次,我國的《工會法》沒有對行業工會的具體運作做出規定。為此我們要對行業工會的具體運作程序等做出明確而周密的規定,使行業工會的各項工作都有規可循、有章可依,並在實踐中不斷地加以完善。

  2。解決行業工會經費來源及行業工會人員報酬。目前,行業工會的經費普遍不足,有的甚至沒有任何經費來源,對行業工會的發展構成了一定的威脅,解決行業工會經費來源問題,對於促進工會組織健康發展,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以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完善行業工會的經費來源有以下幾個方法:(1)財政支持。一般來說,財政支持有兩種方式: 一是直接方式即財政撥款,政府可以直接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給予行業工會定額補貼。二是間接方式即稅費減免。對加入行業工會的企業進行稅費減免政策。(2)會費支持。企業內部工會可以從本工會收繳的會費中劃撥出一部分給行業工會,這將是行業工會的主要財政來源。
工會健保
  3。合理確定行業工會與企業內部工會兩者之間的分工及聯系機制。首先,行業工會應引領各企業內部工會,結合各自的特點,仔細研究本企業內部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方式方法,加強企業內部工會的維權力度,研究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有針對性地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可以由行業工會出面,與企業內部工會訂立有關工會干部特殊權益保護的協議,克服企業內部工會干部“不敢談”的問題,使企業內部工會干部能夠獨立於企業,敢於代表代表勞動者的利益去與企業談判,從而真正成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成員。另一方面,行業工會與企業內部工會就職工的各項權益進行集體協商,企業內部工會對涉及職工權益的一些重要措施,都應該與行業工會協商通過後才公所健保能實施。其次,行業工會可以向企業派遣職業化工會領導人。這樣既可以促進行業內各企業經濟發展,也可以實現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選派職業化的企業內部工會領導人,在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可以消除企業或單位對工會人員的束縛和限制,建立起企業與職工和諧互利共贏的勞動關系。因為維護和促進企業的發展,也是對職工長遠利益的最大維護。再其次,行業工會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實現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行政化,擺脫企業內部對工會的控制,發揮行業工會的優勢,以調解人的角色來發揮其積極作用,降低勞動爭議解決成本,穩定勞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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