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臨時工轉招為原固定職工的,其轉招為固定工以高雄臨時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視同繳費年限。
原臨時工轉招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其最後一次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按以下規定辦理:原臨時工從 1990年3月開始按省政府第47號令台中臨時工規定按時繳費(各市以貫徹省政府47號令發文時間為准),1台中人力派遣994年底以前經原勞動部門批准轉招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號文件規定發給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金,1990年2月底以前從事臨時工的時間,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視同繳費年限。已經發給養老保險補償金的,不再視同繳費年限。
原臨時工1995年1月以後轉招為勞動合同制職工並開始繳費或至今未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且從 1990年3月開始繳費的,只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如本人自願,可從最後一次從事臨時工作時開始補繳養老保險費,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臨時工,從 1986年10月1日起開始補繳,補繳後,1986年9月以前從事臨時工的時間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後視同繳費年限。
原國有、集體台中粗工企業固定職工,因企業改制、破產、倒閉而失業且未參保人員,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前要求參保,且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其原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不滿5年的,可順延繳費。
在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時,如當月15號以前參加工作的,按整月計算,如16號以後參加工作的,按0。5個月計算。實際繳費年限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
- Dec 06 Wed 2017 11:58
企業臨時工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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